公共合同(要约)
1. 一般规定 1.1。本公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正式提案(要约)。 EvoPay” (以下简称“运营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注册,面向无限数量的人 - 个人和法人(以下简称“用户”),根据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1.2.本协议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特别部分)第 387 条规定的公共合同,也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第 389 条规定的附着协议。 1.3.运营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局 (ARRFM) 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16 年 7 月 2 日至 6 日第 11-VI 号“支付和支付系统”法(以下简称“支付和支付系统”法)颁发的从事某些类型银行业务的组织的活动许可证开展活动。 《支付法》)。 1.4. VirtuOZ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一个以电子形式提供支付服务和托管服务的软硬件综合体。 1.5.接受本要约即是用户完成一系列操作:在平台上注册帐户、完成身份验证程序(KYC)以及首次使用平台服务。接受要约意味着用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第 396 条完全、无条件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1.6.本协议自要约被接受之日起即被视为已签订,并且无限期有效,直至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终止。
2. 术语和定义 2.1。本协议中使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平台” - VirtuOZ 硬件和软件综合体,可通过 Web 界面和移动应用程序访问,提供支付交易和托管服务。 “电子钱包”(以下简称“钱包”)是用户根据支付法规定在平台上开设的用于记账电子货币和进行支付交易的电子支付手段。 “电子货币”——运营商按照支付法的要求以电子形式发行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货币义务。 “托管账户”是平台上的一个特殊账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特别部分)第 886 条,在双方约定的条件发生之前,资金(电子货币)有条件存入该账户。 “存款人”是将资金存入托管账户作为履行义务的担保的用户。 “受益人”是指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并有权在付款条件发生时接收资金的用户。 “KYC”(了解您的客户)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09 年 8 月 28 日第 191-IV 号法律“关于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以下简称“AML/CFT 法”)的要求,识别和验证用户身份的程序。 “交易”是指在平台上进行的转账、贷记、冲销或存入资金(电子货币)的操作。 “个人账户”是用户在平台上的个人部分,包含有关其账户、钱包、交易和托管账户的信息。 “资费”——运营商因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金额,在平台上公布,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协议主题 3.1。运营商承诺为用户提供平台访问权限并提供以下服务:开通和维护用户的电子钱包;电子货币的接受、存储和支付;进行支付交易(用户之间的转账、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提供托管服务——有条件地将资金(电子货币)存入托管账户,直至满足某些条件;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报表、通知、交易历史记录)。 3.2.用户承诺遵守本协议的条款,按照现行资费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运营商的服务费用。 3.3.运营商的服务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框架内提供,包括《支付法》、《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和 ARRFR 的法规。
4. 用户注册和识别 4.1.为了获得平台的服务,用户必须完成注册程序,其中包括: 提供可靠的个人数据(姓氏、名字、父名、IIN/BIN、联系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创建唯一的凭据(登录名和密码);确认电话号码和/或电子邮件地址。 4.2.注册后,用户需要根据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的要求进行身份识别程序(KYC)。识别级别: 4.2.1。简化身份识别——通过政府数据库验证身份证件;提供对具有既定限制的有限交易列表的访问。 4.2.2.完全身份识别——使用生物识别、视频验证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扩展身份验证;提供对平台服务的完整列表的访问。 4.2.3.强化尽职调查 (EDD) - 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对受强化监控的交易进行额外验证,包括与公职人员 (PEP)、非居民、大额交易有关的交易。 4.3.法人实体的识别包括验证国家注册文件、创始人和受益所有人以及法人代表的信息。 4.4.运营商有权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和信息,以确认用户的身份、资金来源和所执行交易的目的。 4.5.如果运营商有理由相信所提供的数据不可靠或用户可能将平台用于非法目的,则运营商有权拒绝注册或限制账户功能,且无需说明理由。
5. 电子钱包和支付操作 5.1。通过身份验证后,用户打开哈萨克斯坦坚戈(KZT)电子钱包。使用其他货币开设钱包需获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适当许可。 5.2.电子钱包的充值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通过用户银行账户的银行转账;使用支付卡(Visa、Mastercard、国家支付系统);通过支付终端和其他可接受的补货渠道;从另一个平台用户转移。 5.3.钱包中的资金提取至用户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级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或通过平台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 5.4.运营商根据用户的身份识别级别设置操作限制: 5.4.1。简化识别:钱包最大余额不超过100(一百)月计算指数(MCI);每月交易总量不超过200(两百)MCI。 5.4.2.具有完整的标识:运营商根据现行法律设定限制并在费率中公布。 5.5.运营商有义务确保资金在收到发卡银行或支付系统的确认后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存入电子钱包。 5.6.用户有义务保证钱包中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交易。资金不足的操作将被自动拒绝。
6. 托管服务 6.1。托管服务由运营商作为独立中介提供,确保资金(电子货币)有条件存入托管账户,直至存款人和受益人商定的条件发生。 6.2.提供托管服务的程序: 6.2.1。存款人和受益人就平台上的交易条款达成一致,包括:交易标的、金额、执行期限、向受益人付款的条件以及向存款人返还的条件。 6.2.2.存款人将资金(电子货币)转入托管账户。在满足付款条件之前,资金将被冻结且无法供存款人或受益人使用。 6.2.3.当满足付款条件(确认履行义务)时,运营商将资金从托管账户转移到受益人,减去运营商的佣金。 6.2.4.当出现返还条件(受益人未能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双方同意)时,运营商将资金返还给存款人,减去运营商的佣金(如果适用)。 6.3.满足条件的确认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 由存款人 - 通过个人账户中的确认;自动 - 验证期满后,如果存款人未提出任何异议;由运营商 - 根据争议双方提供的文件证据。 6.4.运营商不是存款人和受益人之间交易的一方,不对交易标的物(工作、服务)的质量、数量和完整性负责。 6.5.运营商有权在收到政府机构、法院的命令或有合理怀疑存在欺诈或洗钱行为时冻结托管账户中的资金。 6.6。 e-crow 账户存储资金的最长期限为 180(一百八十)个日历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资金将退还给存款人。
7. 解决托管业务争议的程序 7.1。如果存款人和受益人对交易条款的履行存在分歧,双方有义务在十(十)个工作日内尝试通过平台解决争议。 7.2.发起争议的一方通过个人账户提交申请并附上证明文件。 7.3.运营商在 15(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并提供文件。经营者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文件。 7.4.根据争议审议的结果,运营商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将资金转移给受益人(在确认满足条件后);将资金退还给存款人(在确认不符合条件后);如果根据提交的文件无法解决争议,则将双方转介至调解或法院。 7.5。运营商对争议的决定并不剥夺当事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8. 费率和操作员报酬 8.1。运营商提供服务的报酬按照平台公布的资费标准确定。关税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2.运营商有权单方面更改费率,方法是在更改生效前至少 15(十五)个日历日通过在平台上发布和/或向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通知来通知用户。 8.3.修改后的费率生效后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即表示用户同意新的条件。 8.4.托管服务的佣金从向受益人付款的金额中扣除,或者在退货的情况下,从向存款人退回的金额中扣除(如果特定托管交易的费率和条件中有规定)。 8.5。除非双方单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均以哈萨克斯坦坚戈 (KZT) 支付。
9.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9.1。运营商有义务: 确保平台不间断运行,定期维护期间和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根据支付法的要求,确保用户的资金(电子货币)安全;确保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13 年 5 月 21 日第 94-V 号“关于个人数据及其保护”的法律保护用户的个人数据;及时通知用户已完成的交易、服务条款的变更、资费的变更;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考虑用户的请求和投诉;遵守 AML/CFT 法的要求,监控交易并向授权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期限(至少 5 年)内存储有关用户交易的信息。 9.2.运营商有权: 有本协议和法律规定的理由的,暂停或限制向用户提供服务;作为 KYC 程序和交易监控的一部分,要求用户提供额外的文件和信息;更改平台的功能和本协议的条款;如果有合理怀疑存在欺诈、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行为,则拒绝进行交易;按照授权政府机构的指示阻止用户的帐户。
10.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0.1。用户有义务: 提供可靠且最新的个人资料;立即通知运营商此类数据的变化;请勿将您的凭据转让给第三方(登录名、密码、PIN 码、一次性密码);仅将平台用于合法目的;按照资费表及时支付运营商的服务费用;如果您的账户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或可疑交易,请立即通知运营商;确保您用于访问平台的设备的安全;遵守本协议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的要求。 10.2.用户有权: 在与其身份等级对应的功能范围内使用平台服务;接收有关已完成交易、电子钱包和托管账户状态的信息;向运营商提出上诉、投诉和索赔;按照第 15 条规定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1. 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 11.1.运营商根据《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开展内部控制,以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11.2.用户有义务根据运营商的要求提供有关资金来源、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以及受益所有人(对于法人实体)的信息。 11.3。运营商监控交易并有权: 延迟执行可疑交易以进行额外验证;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金融监测委员会发送可疑交易报告;按照授权机构的规定冻结电子钱包和/或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如发现利用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的事实,单方终止本协议。 11.4。运营商根据制裁名单检查用户,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名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制裁名单以及其他适用的制裁名单。 11.5。根据《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13 条,运营商在业务关系终止后将有关客户及其交易的信息保存至少五(五)年。
12. 限制、暂停和阻止 12.1。在下列情况下,运营商有权暂停提供服务、限制钱包功能或封锁用户账户: 用户违反本协议条款; n 故意提供虚假或不可靠的数据;涉嫌欺诈、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获得授权政府机构或法院的命令;反复尝试未经授权的访问;利用本平台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用户拒绝按照运营商的要求进行重新识别。 12.2.运营商在 1(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用户暂停或阻止,除非此类通知与 AML/CFT 法的要求相矛盾。 12.3。在作为实施封锁的基础的情况消除后,和(或)根据运营商的决定,封锁将被解除。
13. 当事人的责任 13.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双方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13.2.运营商负责: 因运营商未正确履行其转账义务而造成用户损失 - 在交易金额内;运营商造成的数据丢失或损坏;由于运营商的过失而导致的个人数据保密性的侵犯。 13.3。运营商不承担以下责任: 由于用户将凭证转让给第三方而造成的损失;第三方的作为(不作为),包括银行、支付系统、互联网提供商;作为存款人和受益人之间交易标的的商品(工程、服务)的质量;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服务;运营商根据法律(包括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的要求采取的行动;用户的间接损失和利润损失。 13.4。在任何情况下,运营商根据本协议承担的全部责任仅限于用户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前的最后 12(十二)个月内支付的费用金额。 13.5。用户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凭据的安全性以及使用其帐户执行的所有操作负责。
14. 个人数据和保密性的保护 14.1。运营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13 年 5 月 21 日第 94-V 号“关于个人数据及其保护”的法律收集、处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数据。 14.2.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仅在于: 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遵守法律要求,包括软件 A/CFT 领域的要求;确保平台安全并防止欺诈交易;提高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14.3。运营商采取组织和技术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破坏、修改、阻止、复制和分发。 14.4.仅在以下情况下,运营商才有权将个人数据转移给第三方: 经用户同意;应授权国家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请求;为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支付系统、合作银行、分包商 - 在最低要求的范围内)。 14.5。用户同意在提供平台服务所需的情况下,将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至对个人数据提供足够保护水平的国家。
15. 协议的期限、变更和终止 15.1。本协议自用户接受之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15.2.运营商有权单方面对本协议进行更改和补充,并在更改生效前至少 15(十五)个日历日通过在平台上发布新版本的协议来通知用户。 15.3。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平台即表示用户同意新版本的协议。 15.4。用户有权通过至少提前 30(三十)个日历日通过个人帐户发送通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在终止之前,用户有义务: 完成所有未关闭的托管交易或等待其完成;将钱包中的剩余资金提取到您的银行帐户。 15.5。在下列情况下,运营商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用户蓄意违反本协议条款;查明利用平台进行违法活动的事实;根据授权政府机构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6。本协议终止后,运营商有义务确保在 30(三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用户钱包中的资金余额(扣除佣金债务)。 15.7。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免除双方履行终止前产生的义务。
16. 知识产权 16.1。平台的所有专有权,包括软件、设计、商标、数据库,均属于运营商或其许可方。 16.2.用户被授予非排他性、不可转让的权利,可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使用平台。 16.3。禁止用户复制、修改、反编译或逆向工程平台或其组件。
17.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情况 17.1。如果因本协议签订后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或无法通过合理措施阻止的特殊事件而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则双方不承担部分或全部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责任。 17.2.不可抗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流行病、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为、罢工、采取无法履行义务的法规,以及运营商无法控制的国际支付系统和电信网络的运行故障。 17.3。发生不可抗力情况的甲方有义务在五(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18. 索赔审议和争议解决程序 18.1。用户的所有索赔均通过个人帐户、电子邮件或运营商的邮政地址发送给运营商。 18.2.运营商有义务考虑投诉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15(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合理答复。如果需要额外信息,审核期可能会延长至 30(三十)个工作日。 18.3。如果无法在审前解决争议,则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该争议应提交运营商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18.4。个人用户还有权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07 年 1 月 12 日第 221-III 号《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的方式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机构 (ARFRFR) 或金融服务消费者权利专员(金融监察员)提出投诉。
19. 最终条款 19.1。本协议以俄语和哈萨克语起草。如有差异,以俄文文本为准。 19.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适用于本协议未规定的双方关系。 19.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宣布无效或不可执行,这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19.4。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和通信均通过您的个人帐户、电子邮件或挂号信发送,并要求回执。 19.5。用户确认在接受本要约之前,已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理解并完全接受。 20. 运营商详细信息 客户名称 – LLP” EvoPay” IIN/BIN – 240440034473 KBE – 17 帐号/IIC – KZ37914032203KZ025AZ 货币 – KZT 银行 – JSC Bereke Bank (SB Lesha Bank LLC (Public)) 银行分行 – JSC Bereke Bank (SB Lesha Bank LLC (Public)) 在阿特劳地区的分行 BIC 银行 – BRKEKZKA